尊敬的领导:
你好,本人xx年x月x日剖腹产一对双胞胎男孩(两个男孩),产后出血,此刻孩子4个月,产假已到期,由于是双胞胎及家庭不是很富裕,没有条件请育儿嫂,只能和我的家人照顾孩子,有时饭都吃不上,暂时无法回到工作岗位,请领导谅解,批准我的假期,如果不是两个孩子,我是不会为公司领导添麻烦的。烦请领导能体谅我的难处。
另:据我了解《劳动法》的一些有关保护哺乳期妇女相关利益的材料,请领导过目,期望领导于情、于理、于法都能同意我的请求《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此致
敬礼
休假人:
2016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