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角度可对离婚作如下分类: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来分,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从离婚的程序来分,可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从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如果双方自愿离婚,那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好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就可以了。但现实生活往往是另一种情况,那就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这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只能走诉讼程序,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到底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到底需要起诉几次才能离婚。
我们先来看看进行一次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1、虽然双方走到了诉讼程序,但是也不排除在此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或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情况,这时可以很快结案,速度取决于双方何时达成合意。
2、如果双方一直无法和解或调解,那就要走正常的审判程序。
(1)一审如果是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情况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那就要走普通程序。
(2)一审如果是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以上审限都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分别对应的是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
我们再来看看诉讼离婚到底需要几次。
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出现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法院会准予离婚。
《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但是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判离。 六个月以后可以再起诉离婚,法院此时才可能判决离婚。
为什么会出现“六个月”的要求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根据该规定,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通常在六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是也并不意味着在六个月内就绝对不能起诉离婚,关键是要看是否出现了不同于第一次离婚时的新情况,或者是否具有新的理由。因此如果想在六个月内起诉,必须在新情况、新理由上多下工夫。
作为夫妻的两个人,还是要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少一次争执,多一次沟通;少一分抱怨,多一分理解;少一些刁难,多一些包容;少一点冷落,多一点关心。夫妻要把两个人活成一个人,只有这样,婚姻之路才能越走越宽,越走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