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决定,《新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新法》颁布后,辽源监察分局迅速部署学习宣贯工作,分局先后组织了三次集中学习,并参加了吉林煤监局组织的统一学习。通过多次的集中学习和自学,对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都有了详细的认识和理解。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zhan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二、新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从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来看,全国大部分企业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能够比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能够积极的预防事故发生,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但也有相当一些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依然存在。因此,安全生产法在修改时,着重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有效的制度制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的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完善政府监管体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在安全生产法修改过程中,国家各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认识到以往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靠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已经难以为继,需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但当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薄弱,依靠其自觉的加强生产安全工作,仍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新安全法充分立足国情,总结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吸取以往经验,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赋予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手段和强制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在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出现“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的权威和震慑力难以得到有效的体现。因此,新安法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加大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处分的规定,既增加了企业违法成本,又加大了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从责任追究上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守法,保证安全生产。
五、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以来,提出法律规定“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具体的尽量具体”。法律规定只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较强,才能够在实践中较好地得到落实。新安法新增和修改的67条条款中,充分贯彻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要求。在条文的表述上,尽可能的做到明确具体,这对新安全法的执行和落实起到促进作用。
新安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立法工作更上新台阶,国家对安全生产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向法治转变。监管监察执法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执法手段和强制措施进一步加强。新安法将成为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武器,也将成为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的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