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指的是一起发生在2003年初,湖南省湘潭市的离奇案件。黄静1999年6月毕业于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后在湘潭市临丰小学当音乐教师。2003年2月24日被发现裸死在宿舍,离奇之处在于,当案件受到关注的时候所有证据全都消失了。
一、黄静案调查经过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宿舍床上,全身赤裸并有多处伤痕,尸检报告称其为处女。
但其前男友姜俊武的精液在现场被发现,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初步检验认为是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
其家人确认为黄静之死是男友暴力强jian未遂导致拒绝火化。
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鉴定为心肺功能衰竭证据不足,属于非正常死亡。
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也认为是非正常死亡。
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8月1日被涉嫌强jian(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起诉。
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省公安厅的鉴定,一强jian(中止)罪起诉姜俊武。
姜称:当晚他与黄发生了抚摩等自愿的亲昵活动,没有试图强jian她。
黄后来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的症状,但自称没事,他于是在清晨离去。
二、黄静死因的三种说法
关于黄静的死因,网上流传著多种说法,主要由三种,即谋杀、误杀、自然死亡。
黄静案中主张谋杀的是黄静的家人和某些同情者,以李健、黄母为代表,他们的主要依据是黄静准备与前男友姜竣武分手,作为顽固子弟、花花公子的姜竣武因为得不到黄静,而产生杀人恶念,2月23日当晚将黄静骗出,和其他三个帮手用酒精或者迷药将黄静弄昏,将黄静送回宿舍后实施摧残、强jian,然后杀人灭口。
1、谋杀
这种说法的依据是黄静准备与姜竣武分手的日记,推断姜有杀人动机,黄静身上有上百处伤痕,推断黄静受到了非人地折磨。其实,通过黄静日记推断姜的杀人动机,过于武断,而黄静身上的所谓伤痕,大部分是尸斑反映,黄母爱女心切,又没有法医学常识,所以做出了错误的推断。
黄静身上的主要伤痕是腿部、颈部、嘴角部,脖颈和嘴角的伤痕是窒息死亡的明显标志,可惜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引起法医的注意。后经多次勘验、分析,谋杀之说缺乏客观证据。也不符合生活逻辑。黄妈妈指控姜竣武谋杀所以受到诟病,原因正在此处。
2、误杀
主张误杀的是黄静的前代理律师和部分学者,如刘路、杨支柱、艾晓明等。他们的根据是姜竣武开始并没有杀害黄静的想法,但是有占有黄静、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由于黄家家教很严,姜竣武在海南旅行期间都没能占有黄静,因此,他非常清楚,在黄静准备与其分手的情况下,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静决不会同意。但不占有黄静任其飞走又心尤不甘,情急之下或者在其他朋友的纵拥之下,2月23日晚将黄静骗出,伙同其他三人将黄静灌醉或者迷倒,晚上二时左右送回宿舍。姜竣武在宿舍将黄静衣服剥掉,欲行强jian,不了黄静醒来,与之搏斗,姜竣武担心被邻居听见,卡住黄静脖颈,用被子捂住黄静头部,不料导致黄静窒息死亡。这就是黄静脖颈、嘴角留有伤痕的原因。
应该说黄静死亡并不是姜竣武故意追求的结果,但是姜竣武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黄静死亡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仍然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黄静死亡后,姜竣武心尤不甘,又进行jian尸,但因人已死去,肌肉松懈,未能破坏处女膜,这就是为什么第一次尸检阴道口有男性粘液(已提取,后被法医吴建群藏匿),大腿处有擦伤的痕迹,地板上有多达六块带精斑的纸团的原因。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成果,男女作爱后的擦拭下阴一般情况用纸是两之三块,用四块是极限。用六块纸擦拭连下因都擦伤则纯粹是为达到掩饰的目的而进行的不正常行为。
姜竣武在现场试图偷著拿走黄静内裤,被黄家人发现抢回,交给法医吴建群作为重要证物保存,吴建群竟然藏匿,且拒不承认曾收到此证物。众所周知,涉嫌性犯罪的现场,被害人内衣是必须提取的证物,吴建群居然对央视记者说他不认为内裤必须提取。此法医的昏聩和狡辩真是无以复加!
3、自然死亡
认为自然死亡的是姜家以及他们的支持者,以及有关医生、司法人员,如姜峻武、吴建群、宋仁宇、袁革林等。他们的理由是检查机关的法医鉴定。但是这些鉴定存在明显的程序和技术上的瑕疵,且与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的鉴定尖锐矛盾。
如果是自然死亡,姜竣武应该没有任何责任,他应该光明磊落说出事情的真相,坚决支持进行法医鉴定,以换自己一个清白。他跟黄家要求尸检的主张应该没有任何冲突。
三、案件的离奇之处
器官标本被焚烧;可能与命案的谜底有重大干系的物证的时候,那件明明存在过的内衣内裤没有了。
黄静生前究竟有没有可能会引起突发死亡的病史显得极为关键的时候,不可能缺席的体检表也丢失了。
在殡仪馆的冰柜里被妥善冷冻保存的黄静遗体高度腐败了,专家称这高度腐败也是不应该的。
四、黄静案结果
2006年7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宣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但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399.50元。
姜对黄的死承担50%的民事责任。
2007年12月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原审原告黄静的父母,及原审被告姜俊武关于民事责任方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